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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遗法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7-30发布者:科学技术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

      科技伦理是伦理思想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中的应用,是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伦理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讲话指出,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要前瞻研判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审查规则及监管框架。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关于“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健全科技伦理体系”的决策部署,加大科技伦理治理力度,推动科技向善,保障我国科技事业健康发展,在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领导下,科技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ds_kycxjsc@most.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邮政编码:100862),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58884337。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6日。
                         
      科学技术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          2021年7月28日







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科技伦理是伦理思想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中的应用,是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是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有效防范科技创新可能带来的伦理风险,推动科技向善,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伦理体系,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制度规范与自我约束相结合的治理原则,建立完善符合国情、国际接轨的科技伦理制度,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让科技更好造福人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二)基本要求。
——伦理先行。推动科技伦理要求贯穿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全过程,覆盖科技创新的各个领域。
——敏捷治理。加强科技伦理的风险预警与跟踪研判,及时动态调整治理方式和伦理规范,快速、灵活应对科技创新带来的伦理挑战。
——立足国情。立足中国科技发展的历史阶段及社会文化特点,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国情的科技伦理体系。

——开放合作。建立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合作机制,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坚持开放发展理念,积极推进全球科技伦理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二、明确科技伦理原则
(一)增进人类福祉。科技活动应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和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类社会和平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尊重生命权利。科技活动应尊重人的生命权利,最大限度地避免对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精神和心理健康造成伤害或潜在威胁。尊重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保障科技活动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其充分知情并理解相关风险和受益,自主选择是否参加或退出。注重保护实验动物。
(三)坚持公平公正。科技活动应尊重宗教信仰、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公正、公平、包容地对待不同社会群体,防止歧视和偏见。
(四)合理控制风险。科技活动应客观评估和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技术应用的风险,力求规避、防范可能引发的风险,避免误用和防止滥用科技成果,避免危及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和生态安全。

(五)保持公开透明。科技活动应建立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合理参与机制,及涉及重大、敏感伦理问题的科技活动的披露机制。公布科技活动相关信息时应提高透明度,做到客观真实。 


三、构建科技伦理治理体制
(一)完善政府科技伦理管理体制。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全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是科技伦理最高咨询、审查、规制、组织协调机构。科技部承担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科技伦理规范制定、审查监管、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方、本系统科技伦理治理工作。
(二)压实创新主体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企业等单位要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科技伦理日常管理,对本单位科技活动的伦理风险主动研判、及时化解。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单位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并为其独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机构,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三)发挥科技类社会团体的伦理自律功能。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要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和企业开展广泛合作,加强科技伦理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科技伦理意识;制定发布科技伦理指引,组织动员科技人员主动参与科技伦理治理,促进行业自律。

(四)引导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科技人员要主动学习科技伦理知识,增强科技伦理意识,自觉践行科技伦理原则,坚守科技伦理底线,对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行为要主动报告、坚决抵制。科技项目(课题)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科技伦理审查批准的范围开展研究,加强对团队成员和项目(课题)实施全过程的伦理管理,发布、传播和应用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问题的研究成果应当遵守规定、严谨审慎。从事科技伦理审查、评估、咨询等的科技人员要认真履职尽责,对发现的科技伦理风险和问题及时指出,加强指导、督促防范。


四、健全科技伦理治理制度
(一)细化科技伦理规范和标准。制定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的科技伦理规范、指南等,研制科技伦理相关标准,完善科技伦理标准体系,明确科技伦理要求,引导和规范科技人员合规开展科技活动。
(二)完善科技伦理监管制度。明晰科技伦理的监管职责,完善科技伦理监管流程和科技伦理审查、风险处置、违规处理等监管规则。建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设立标准、运行机制和内控制度等。不得把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的认证机构的认证作为评价、考核或资助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标准或条件。
(三)提高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水平。加强科技伦理重点领域的立法研究,及时将重要的科技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法规,强化对违背科技伦理要求行为的责任追究。

(四)推进中国特色科技伦理理论体系建设。支持相关研究机构、智库、社会团体等开展科技伦理制度研究,前瞻研判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和伦理挑战,积极推动和参与国际科技伦理规则制定和重大议题研讨。


五、强化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
(一)严格科技伦理审查。开展科技活动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或审查。涉及人、实验动物等伦理高风险的科技活动,必须经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不具备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应委托其他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审查。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要坚持科学、独立、公正、透明的原则,开展科技伦理的审查、监督与指导,切实把好科技伦理关。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的质量控制和评价监督机制,促进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探索建立专业性科技伦理审查中心、区域性科技伦理审查机构。逐步建立科技伦理审查结果互认机制。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科技伦理应急审查机制,完善应急审查的程序、规则等,将科技伦理应急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纳入机制设计和治理框架,做到快速响应。
(二)强化科技伦理监管。加快完善科技伦理监管框架,建立健全科技活动全流程科技伦理监管机制,加强对敏感领域的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的动态跟踪、风险评估和伦理事件应急处置。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资助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科技活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应加强科技伦理监管,全面覆盖指南编制、审批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监督评估等各个环节。加强对国际合作研究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研究制定科技伦理高风险活动清单。探索建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重大伦理风险项目(课题)公开登记制度,实行部门监管、社会监督。
(三)预警科技伦理风险。建立相关部门、研究机构、社会团体、企业等协同的科技伦理监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新兴科技发展前沿动态,对可能带来的科技伦理风险开展研判、提出对策。
(四)严肃查处科技伦理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科技活动不得危害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和生态安全,不得对人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人格尊严等造成伤害,不得侵犯科技活动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企业等是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制定完善本单位调查处理相关规定,及时主动调查科技伦理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各地方、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对本地方、本行业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和监督。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资助机构或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对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责任人给予责令停止相关科技活动,追回资助资金,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取消相关从业资格,限制一定期限直至永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一定期限或永久禁止从事相关科技活动等处理。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和宣传
(一)重视科技伦理教育。将科技伦理教育作为本科生、研究生相关教育的必修内容,开设科技伦理教育相关课程,教育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科技伦理意识,遵守科技伦理要求。完善科技伦理人才培养机制,加快培养具有科技和伦理复合背景的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伦理人才队伍。
(二)推动科技伦理培训机制化。将科技伦理培训纳入科技人员入职培训、承担科研任务、学术交流研讨等活动中,引导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开展负责任研究与创新。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定期对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成员开展针对性培训,提升其履职能力,保证伦理审查质量和效率。

(三)抓好科技伦理宣传。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技伦理宣传,鼓励公众自觉提升科技伦理意识,理性对待科技伦理问题。科技人员要主动与公众交流科技创新中的伦理问题。对存在公众认知差异、可能带来科技伦理挑战的科学研究,相关单位及科技人员等应加强科学普及,引导公众科学对待。新闻媒体应提高科技伦理素养,科学、客观、准确地报道科技伦理问题。鼓励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搭建科技伦理宣传平台,传播科技伦理知识。


七、组织实施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科技伦理治理,强化底线思维,细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科技伦理体系,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各项工作部署,完善组织领导机制,明确分工,扎实推进,着力防范科技创新带来的重大伦理风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方应定期向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报告履行科技伦理监管职责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

本文关键词:人遗法规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 人类遗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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