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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集   人类遗传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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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条【增设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发布时间:2022-09-28发布者:大数华创

三十八、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增设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①的规定。

本条的规范意旨是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维护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和生物安全,防范生物威胁。此外,本罪也是为了与202010月发布的生物安全法相衔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预防有关犯罪的基本要求。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该条设置在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之后,作为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修正后】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杜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正提示】

本条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犯罪。

第一,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删除了一审稿期间拟定的第三款规定,即“未经安全审查,将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因此,修改后的刑法实际上由四类行为组成,即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行为、非法运送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非法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以及非法邮寄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行为。

第二,本罪设置有两档法定刑,即“情节严重的”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本罪的最高法定刑为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需要注意的,这里的“情节严重的”属于本罪的构成要件,而非量刑情节。关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判断标准,有待于最高司法机关提供进一步的权威解释。

【修法背景】

人类遗传资源无论对于科学研究还是国家安全而言均具有重大意义:对于科学研究而言,一方面,鉴于人类生命的本质问题还尚未被充分弄清楚,人类遗传资源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将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目前已发现有数万种疾病是由遗传物质发生改变或是由致病基因所控制的,因此通过对人类遗传资源的科学研究,便能够进一步了解疾病发生,发展的机理和机制,从而守护公众健康。对于国家安全而言,人类遗传资源是一类特殊的资源,而国家对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享有主权。因此,非法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或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会对我国生物安全造成损害。此外,由于我国多民族、多人口的特征,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与其他大部分国家相比都更为丰富,因此对于我国国家生物安全的强调也更加重要。

但是,无论在科学研究层面,还是在国家安全层面,人类遗传资源的不恰当应用都潜藏着巨大的风险。科学研究不规范导致一些组织或个人在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中实施严重悖逆社会伦理的行为或者生物恐怖主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生物危害等问题。更重要的是,当我国大量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或信息流失至外国数据中心、外国生物实验室进行研究时,也会形成潜在的生物安全和国家安全威胁。事实上,从20世纪90年代初.一些中外合作的人体试验项目已然在中国境内展开:由国外的研究机构资助,通过中国留学生回国做项目,对中国人进行人体血清和DNA样本采集,然后送至他国进行研究。近年来,非法运送我国人类资源出境的行为也屡见不鲜。例如,科技部在2015年以来就开出了多张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行政处罚单。

对人类遗传资源的利用所蕴含风险的规制,我国有一个逐渐加强的过程。早在1998年,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的人类遗传资源,我国便制定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迈入制度化轨道。近年来,我国逐渐加大了对人类遗传资源的管控力度,并逐渐完善了对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体系。例如,2015年科技部发布了《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对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2016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强调,禁止利用人类遗传资源从事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2017年科技部发布了《关于优化人类遗传资源行政审批流程的通知》,进一-步优化了相关审批流程。201971日,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正式开始施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完善了我国对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并进一步指出: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危害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值得一提的是,20201017日公布的生物安全法将人类遗传资源的规制与保护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强调国家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国家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享有主权。

但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之前,我国缺乏与人类遗传资源相关的行政责任相衔接的刑事责任。这可能导致处罚漏洞。例如,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物安全法第八干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我国刑法在对人类遗传资源的规制上长期处于缺失的状态。因此,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犯罪将保证与生物安全法等前置法的有效衔接;通过适当扩大处罚圈的方式,该条更好地打击了有关犯罪,保障了国家的生物安全。

如今刑法已经不单单扮演对法益损害被动地进行回应的角色,相反,现代工业社会风险的不断加剧使得刑法越来越具有充当针对尖范行为反应工具的意义。人们逐渐认为,仅凭行政规范无法满足人们在安全管理上的需求,相反,立法者通过大量诉诸压制性的制裁法机制,即刑罚,有针对性地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作出反应。通过这样一种方式,从积极的、一般的、预防的意义上讲,强化了一股大众的守法意识,阻碍了潜在的犯罪人采取反常的举止。这应当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类行为人罪的最本质的考虑。

需要注意的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后,那些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将可能被作为犯罪处理。换言之,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增设相关轻罪的方式,对于那些涉及情节严重的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走私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且仅仅通过有关行政处罚手段与行为人的行为不相称的情形,进行相应的刑事惩罚,进一步加大对我国生物安全的保护力度。就此而言,行政机关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在适用本罪的时候,应当严格审查本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要实质性地判断这样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危害了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从而有必要以犯罪论处。

原文载《刑法修正案(十一)条文要义》,中国法制出版社,主编:劳东燕,20216月第一版,P288-293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来源:刑侦案审微信公众号

本文关键词:非法采集 人类遗传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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